2021年10月30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1/49號公告,應土耳其國內生產商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及其制品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本案涉及土耳其稅號7019.11.00.00.00、7019.12.00.00.00、7019.19.10.00.00、7019.19.90.00.00、7019.31.00.00.00、7019.90.00.10.00、7019.90.00.30.00項下的產品,不包括玻璃纖維絕緣套管和線圈,及用于研磨和切割圓盤的穿孔圓盤狀玻璃纖維織物。
利益相關方應于公告發布37日內提交調查問卷、案件評述意見及證據材料。

土耳其境內企業、協會組織的聯絡郵箱:[email protected]
土耳其境外企業、協會組織的聯絡郵箱:[email protected]
2010年1月22日,土耳其對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及其制品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0年12月31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對涉案產品基于到岸價(CIF)征收20.20%-23.75%的反傾銷稅(參見土耳其原經濟部第2011/1號公告)。2015年4月17日,土耳其對中國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將中國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調整至24.50-35.75%(參見土耳其原經濟部第2015/5號公告)。2016年11月3日,土耳其第一次將中國涉案產品反傾銷稅的有效期延長5年。